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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 : 2025-07-24     来源:芙蓉区卫生健康局     字体大小:

委托单位:长沙市芙蓉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田松柏    

地   址:长沙市芙蓉区火炬中路8号

受委托单位:长沙市芙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相武 

地   址:长沙市芙蓉区火炬中路8号

为规范全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监督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长沙市芙蓉区卫生健康局委托长沙市芙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行使有关卫生健康行政监督执法权。 

一、委托行政监督执法范围和职责 

(一)范围:芙蓉区行政区域内。 

(二)职责:组织实施传染病防治(含消毒产品)、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含涉水产品)、学校卫生(含托育机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医疗执业、母婴保健、中医药服务、采供血机构等卫生健康专项整治、日常监督检查和行政指导工作;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初步核查,向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移交相关线索。对委托单位交办的投诉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提出初步回复意见报委托单位。

二、委托行政监督执法权限

长沙市芙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委托职责范围内以长沙市芙蓉区卫生健康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日常监督、专项整治等行政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二)行政指导权。按照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时, 有权进行行政指导,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违法行为制止权。在进行动态巡查、现场检查或其他监督执法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执法行为。

(二)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监督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三)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监督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四)委托单位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职责的调整,适时以书面形式对原委托行政监督执法事项范围作出改变或收回委托。

(五)委托单位拥有对本行政监督执法授权委托书最终说明解释的权利。

四、受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依规、独立开展行政监督执法业务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执法行为。

(二)受委托单位超出委托范围、违反法律法规办理业务或行政监督执法中渎职侵权,造成损害引起国家赔偿、纠纷或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监督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单位开展受委托行政监督执法的工作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机关作出报告。重大违法违规线索及监督检查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五)受委托单位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专项检查,对指出的问题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委托单位。

五、其它事项 

(一)本委托书有效期5,从202581日至2030731日止,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保存一份,长沙市芙蓉区司法局备案一份。

(三)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对《行政监督执法委托书》进行修定并按规定备案;重新签订《行政监督执法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委托单位:长沙市芙蓉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2025年724

受委托单位:长沙市芙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 

2025年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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