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中介服务备案登记
长沙市芙蓉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事项办理
一次性告知清单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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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
办理对象 |
在芙蓉区注册登记的档案服务机构 | ||
设定依据 |
《湖南省规范档案中介服务规定》(湘档通[2013]10号)第十条、第十五条 | ||
办理条件 |
(一)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应包含其所从事的档案中介服务; 2、机构中从事中介服务的人员均持有湖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培训证书,其中中级(含)以上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不少于1人); 3、有与档案中介业务服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开展档案寄存服务的中介机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拥有满足《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2008]51号)县级档案馆三类以上建设标准的档案库房; 2、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条件满足《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及《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19号)的有关要求。 | ||
申报材料 |
(一)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机构应提供资料: 1、备案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从业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及复印件、工作简历、资历资格证明以及用工合同、社保等资料; 5、服务场所和配备的设备设施说明及图片。 (二)提供档案寄存服务的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时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寄存档案的范围及说明; 2、档案库房的房产证明文件; 3、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档案库房所在楼宇的消防行政许可证; 4、档案库房及业务技术用房建筑平面图、档案库房楼面荷载设计或者检测资料; 5、档案库房设施(含消防设施)、设备名称及数量统计表; 6、寄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文件。 | ||
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复审—决定—办结(告知) | ||
办理科室 |
审批一科 |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2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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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电话 |
0731-89965844 |
监督电话 |
0731-84789555 |
被告知人: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清单一式两份,第一份送申请人,第二份窗口自行保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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