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
长沙市芙蓉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事项办理
一次性告知清单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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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理对象 |
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就读学校所在地(仅全日制专升本学生及在读研究生)应在芙蓉区行政区域内。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三条;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 | ||
办理条件 |
1、基本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无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记录。 2、学历要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2016年1月1日之后入学的所有中师幼师层次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将视为学历不合格,不能直接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 3、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4、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普通话水平要求: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6、备注:具体条件可能会有微调,以当次发布的通知公告为准。 | ||
申报材料 |
1、标准一寸白底照片,大小要求:2.6cm*3.7cm(307像素*437像素),300dpi; 2、户口簿或居住证或在籍学习证明; 3、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4、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 5、学历证书;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
材料补正 意见 |
经办人: 年月日 | ||
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复审-审核-决定-办结(告知) | ||
办理科室 |
审批一科 | ||
法定期限 |
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经办电话 |
0731-89965847 |
监督电话 |
0731-84789555 |
被告知人: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清单一式两份,第一份送申请人,第二份窗口自行保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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